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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7则(2021年6月25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问题1: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是应该放在培训费还是差旅费?
解答:
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1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对于“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并不明文包括在上述范围中;当然,有人会说可以列入第11项的“其他开支”。所以,“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列入职工教育费,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是有比例限制的,而差旅费税前扣除是没有比例限制的,因此建议企业直接在差旅费中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去产生争议。

问题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控股合并,被合并方会计如何做账?
解答:
控股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企业主体依然保留,只是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因此被合并方除变更股东外,不需要额外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吸收合并,也不需要分是否同一控制下,最终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主体最终会注销。在注销所有的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全部对冲即可。
借:负债
所有者权益
贷:资产

问题3:办公室房东不愿意开票,找别人代开发票,算虚开吗?
解答:
找别人代开发票,肯定是属于虚开发票。
房东不愿意去开发票,原因就在于房东代开发票的,会产生相关税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的,房东肯定是按照惯例是不愿去开具发票。
如果您们承租方愿意承担税费,房东大概率还是愿意配合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明确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4: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去年给客户开具发票,今年5/24日才告诉我公司说没收到发票,其后我找了发票的第一联,给客户,客户收到后又说不能用,影响所得税,影响汇算清缴,此时我公司是否应该给他重新开具发票?
解答:
您们的客户显然是想耍赖了,说法是完全不对的。因为您们复印给对方的发票复印件,是不会影响对方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汇算清缴,甚至还不影响对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由于您们已经开具过发票,想要重新开具发票,也必须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才能重新开具,而不是直接因为对方一句话说丢了就重新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认证抵扣?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二、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问题5:小规模餐饮店可不可以开劳务费发票?
解答:
小规模餐饮店只要提供的劳务(服务)是真实发生的,是可以开具相关的服务发票的。
比如,餐饮店接受邀约参与某单位野外团建活动,在现场提供餐饮劳务服务,即餐饮店人员只提供服务,食材由活动组织者提供。

问题6:无奈选择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据说超过当地平均收入部分还要缴税,合理吗?
解答: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看清楚,只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题7:有没有了解境外各国税收政策的渠道或者从哪里可以了解到境外各国税收政策(问了税局的人很蒙)?
解答: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在2019年12月编撰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需要了解相关政策以及获取国际税收政策渠道等,可以在总局官网下载。
比如,指引的中部分内容如下:
91.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
【服务内容】
税务总局网站上开辟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专题涵盖税收协定、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等内容。专题内容将及时更新,帮助企业全面了解“一带一路”的税收信息。
【更多资讯】
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index.html.
92.“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服务内容】
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论坛期间,34个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论坛参与方共同发布了《乌镇声明》以及《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
网页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eng//britacom.html
93.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服务内容】
2015年6月起,全国税务系统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走出去”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更多资讯】
目前,拨打各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即可咨询“走出去”税收政策。
94.12366双语热线
【服务内容】
201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2016年11月,开通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可为国内外纳税人提供中英文专业税收咨询、办税指引等纳税服务。截至2019年9月,已累计向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10.1万余次,服务对象覆盖美国、印度、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人,其中英语服务1075余人次,纳税人满意度达100%。
【更多资讯】
欢迎拨打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021-12366
95.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服务内容】
截至2019年5月,税务总局共发布了91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涵盖91个国家(地区)。
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涵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的特点。
【更多资讯】
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模块: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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